北京A区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普法书。上海B区某文化公司见该书销路很好,遂在上海市C区非法复制了8000册。该公司将这批非法复制的书藏匿在上海市D区,后在E区销售时被版权局查封。北京出版社欲对该文化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问:北京出版社可以选择向下列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A.上海B区法院
B.上海C区法院
C.上海D区法院
D.上海E区法院
A.上海B区法院
B.上海C区法院
C.上海D区法院
D.上海E区法院
A.B区法院
B.C区法院
C.D区法院
D.E区法院
A.B区法院
B.C区法院
C.D区法院
D.E区法院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A.A市B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肯定具有管辖权
B.C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肯定具有管辖权
C.王某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D.E、F等市的图书销售地点韵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A.闹闹享有对这五幅画作的著作权
B.出版社应当支付闹闹相应的稿酬
C.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归闹闹本人所有
D.闹闹的父母有权支配这笔稿酬
1991年3月20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以下称《出版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从事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10437.6元,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年2月1日,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北京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177余万人民币。
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
请根据案情分析:
A.2048年3月7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49年5月6日
D.204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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