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食品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共有3名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中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和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2004年1月1日,合伙人乙提出退伙,未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2月10日,乙撤资退伙。2月11日,合伙企业吸收丁作为新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此后大力食品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明天面粉厂赊账,10月31日,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清偿明天面粉厂的到期债务,债权人明天面粉厂可以向()进行追索。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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