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不包括针对纳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
A.转让定价
B.成本分摊
C.跨地区经营
D.资本弱化
A.转让定价
B.成本分摊
C.跨地区经营
D.资本弱化
A.《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B.《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C.《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A.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B.企业的安排属于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或属于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关规定。
C.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D.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A.融通资金
B.提供劳务
C.转让定价
D.承包工程
B.对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C.对由非居民个人控制的,居民个人参股的企业,如果该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D.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E.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反避税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反避税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A.首先适用除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以外的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B.首先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C.首先层报至总局备案
D.30日内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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