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律师私下与甲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施律师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于施律师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施律师依法可以独自接受当事人委托
B.施律师可以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
C.接受委托不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D.施律师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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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A,占比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2.5%
A.施律师依法可以独自接受当事人委托
B.施律师可以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
C.接受委托不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D.施律师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A.同时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B.将b公司介绍给本所乙律师,由乙律师担任b公司担任诉讼代理人
C.拒绝继续为a公司代理,接受b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D.拒绝为b公司代理,建议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
A.A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构成过错、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因此不构成复代理,甲公司不必为李律师的行为负责
B.B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其转委托李律师的行为以及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不一定由甲公司负责,而是要看甲公司在事后是否追认其转委托行为而定
C.C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不需要甲公司在事后追认,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当然由甲公司公司
D.D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因为通信中断的原因在于王律师本人而不是甲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复代理,而是构成王律师与李律师的共同代理。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A.只接受乙公司的委托,拒绝甲公司委托
B.只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拒绝乙公司委托
C.既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又接受乙公司的委托
D.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分别代理甲、乙公司参加诉讼
A.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居间进行调解
B. 既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又接受乙厂的委托
C. 只接受乙厂的委托,拒绝接受甲公司的委托
D. 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分别代理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
A.只接受乙公司的委托,拒绝甲公司委托
B.只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拒绝乙公司委托
C.既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文接受乙公司的委托
D.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分别代理甲、乙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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