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林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 “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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