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武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口区工商银行。林武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80天,仍无人申请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A.林武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C.本案中林武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D.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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