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招标采购中,关于应予废标的规定,(31)是不成立的。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D.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仅通知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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