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王某的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王某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便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善意第三人李某,王某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合伙企业不得以此为抗辩对抗李某
B.王某超越合伙企业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与三元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三元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协议对王某权限的限制规定对抗三元公司对合伙企业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要求
C.王某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王某因私人原因欠非合伙人张某5万元,张某基于与合伙企业的合同关系欠合伙企业3万元债务,则张某可以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但不得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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