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朱某与拆迁人市综合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朱某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朱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朱某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朱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A.A市基层法院
B.B市基层法院
C.C市基层法院
D.D市基层法院
某市财政局局长甲某于1999年10月10日(星期日)驾驶单位的一辆夏利轿车回乡下看望生病的老父亲,途经某公路狭窄处时,不慎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乙某撞成重伤。同年11月11 日,乙某以肇事人员是市财政局负责人,且肇事车辆是财政局的公务用车为由,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
问题:(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
(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A.市国税局应将朱某与亚利厨具公司列为共同申请人
B.市国税局稽查局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C.针对本案,市国税局稽查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D.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不得加重处罚
E.市国税局应决定撤销该处罚,因为该处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去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 ?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某集团公司化工助剂厂。
(2)业别:化工。
(3)企业性质:镇办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该厂1995年与某集团公司脱钩,但未更改营业执照,现无任何隶属关系。
(4)事故发生时间和地址:1999年11月17日13时45分,甲市某镇集团公司化工助剂厂硝酸铅车间新增设正在施工中的转化池内。
(5)事故类别:中毒。
(6)事故的伤亡情况:这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
(7)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赔偿死者各27.566万元;事故抢救、招待、后事处理等费用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36万余元。
事故经过
1996年3月该厂根据市场调查决定新上硝酸铅项目,租赁给本厂副厂长陆某,并向甲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硝酸铅、散盐基硫酸铅的项目。以上两单位均作了批复。1999年5月和6月,某省石化厅会同省环保局、某省固废中心、甲市环保局等单位的代表到该厂硝酸铅车间实地考察,并在甲市和乙市听取了该厂的情况报告和产品介绍。经评审认为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同时对该产品的销路、风险作了肯定的评价和评估。确认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经甲市环保局、某市石化厅初审同意及乙市环保局终审批准同意该厂于1999年8月1日试产。在整个过程中,厂方发现该生产工艺设备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即转化与反应釜不配套,盐析池与离心机不配套,严重影响到生产工艺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艺配套设施,决定在转化车间增设一座转化池。并向甲市环保局提交了《关于增设一座转化池和盐析池的报告》,甲市环保局1999年10月21日批准同意增设后,该工程于10月22日即行动工,1月30日结束。转化池的作用是:将原材料烟道灰(主要成分为废铅粉末)、自来水和碳酸氢氨搅拌成混合物。该池基建工程完工后,承租方分管技术和经营的负责人戴某于11月1日曾下池到池底(赤身2.6m、直径2.4m)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并于11月11日开始安装转化池PVC内衬(防漏及光滑)。施工三天,前后有四人下池。11月13日助剂厂对转化池进行了充注水试漏,经检查末发现任何漏水及其他问题后,于11月 14日将池内试漏的清水抽掉,池底仅剩下部分余水,约0.3m深,拟作使用前清洁用水。这以后一直未有人下过池,也未经任何人发现有异常情况和不良反应。11月17日13时45分时,正在安装的车间主任褚某不慎跌落到池底,且马上出现昏迷发抖等现象。一起工作的三人均认为他是摔伤所致,庄某、陆某两人立即下池抢救褚某,当他俩下到池底准备扶起褚某的同时也昏倒并伴有发抖现象,当时三人都未能说上一句话。池上面的人此时已感到问题的严重即大喊“救人”,很快有几人赶到现场,见池内三人的情况,又误认为是触电所致,急叫人拉下总电闸,随后单位领导及其他员工均赶到现场。庄某在关总电闸后从梯子上第一个又下到池底,紧跟随的沈某也下到池底,可当他俩到池底后,摇晃两下又跌倒昏迷在池内。这时候池上的救援人员意识到根本不是触电所致,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危及着池内的五人。此时在场的领导和职工都坚决阻止其他人再下池救人,立即用钉耙将五人全部救出池外,并快速请求外界的支援,及时向当地110、120、派出所和消防队等单位打电话报告,这些部门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将救出的五人急送甲市人民医院救治。这起事故从发生到伤员全部送到甲市人民医院历时40min,在抢救时间和措施上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不幸的是庄某、陆某等三人经甲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褚某、沈某二人经抢救康复出院。
根据上述事故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写出本案例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2)写出下列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并作简要说明。
①厂的副厂长硝酸铅车间承租人陆某;
②承租方分管技术和经营的负责人戴某;
③助剂厂厂长、法人代表徐某;
④某镇党委副书记,经济实业公司总经理陈某。
A. 本案应当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B.本案应当给予赔偿,损害期间应从 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2月15日
C. 本案不应当给予赔偿
D.本案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0年2月15日至范某被释放
A.擅自发行股票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集资诈骗罪
D.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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