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北京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
A.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仅需在天津申请登记
C.在天津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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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仅需在天津申请登记
C.在天津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A.甲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甲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
C.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探索者计算机服务中心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D.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A.孙某在营运1年后对企业前景不太有信心而决定解散
B.孙某经营2年后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其继承人孙某某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C.该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规范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D.孙某不能偿还该企业所欠的债务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谢某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谢某出国,服务店交由其妻于某管理。在于某管理过程中,第一分店店长张甲擅自与其近亲属张乙合开了一家从事与服务店相同业务的企业,并出任负责人。第二分店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被起诉至法院,于某应诉时以第二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服务社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4月,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服务社,意欲逃避服务社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要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4)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于某解散服务社的行为是否合法?
(7)服务社解散后,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自然人李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0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专卖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吴某负责分店经营。半年后,李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子孙某管理,由于孙某管理经营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分店店长吴某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服装专卖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精力转移。2005年5月,孙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分店店长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3) 孙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A.无限公司
B.两合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老李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后老李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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