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保山”是当地一座山的名称),工商局于2004年5月核准注册该商标,并于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于2005年7月扩大经营范围,开始生产卷帘门窗、塑钢门窗,便在生产的门窗上也使用了“保山”牌注册商标。经查,化工涂料和门窗属于商品分类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
乙公司也是一家化工企业,早在2002年就使用了“保山”牌商标,但未申请注册。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后,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否则构成侵权。乙公司遂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甲公司的“保山”牌商标,理由是“保山”是云南省州的州名,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并且乙公司早在甲公司申请注册以前就已经使用“保山”牌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2005年9月,丙化工厂将“保山”牌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化工产品上,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2005年12月,甲公司欲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丁公司,在丁公司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由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为什么?
(2) 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能否成立?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3) 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 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转让顺利进行,丁公司何时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