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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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3位网友选择 D,占比30%
- · 有1位网友选择 A,占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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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A.合法,因合伙企业名称可由合伙人自由约定
B.不合法,因“好运”不得作为合伙企业的字号
C.不合法,因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字样
D.合法,因合伙属于公司之一种
E.不合法,因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A.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不须经丙的同意,只须通知丙
B.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须经乙丙的一致同意
C.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戊须与乙丙签订入伙协议
2008年3月21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8年4月7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8年4月8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8年4月21日,己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己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向甲、丙、丁、戊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8年5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甲于2008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己一直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2008年6月11日,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8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金陵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金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8月,金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金陵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A.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须经甲追认后生效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须经甲、乙、丙三人共同追认后方能生效
A.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A.甲、乙、丙、丁、戊作为合伙人构成多数人之债、简单之债、种类之债
B.甲、丙、丁、戊分担5000元,乙因不同意戊入伙而免责
C.戊一人独立负担5000元
D.甲、乙、丙、丁、戊五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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