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故去世,其共有四个儿子,一直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因残疾、家境困难出力比较少,三儿子大
A.三儿子
B.二儿子
C.小儿子
D.大儿子
A.三儿子
B.二儿子
C.小儿子
D.大儿子
A、A
B、错
C、错
D、错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仔细调查,一致认为这笔保险金应该给付,但到底给付给谁,两位申请人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二、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
A.由福利院协助小陈购买
B.小陈自己继续攒钱从市场购买
C.小陈可以使用福利院的住房
D.有关部门协助小陈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
A.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小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B.小张申请劳动争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C.如通过仲裁小张和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小张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D.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只能采取民主说服的办法,不能强令执行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B.婚姻法
C.收养法
D.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E.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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