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
问: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A.李某与王某有矛盾,一日李某纠集刘某等人与王某及其亲属进行打斗
B.刘某一日酒后追逐一名陌生年轻女子
C.李某经常在其家小区周围任意损毁小区业主车辆,见车就用小刀在车身划字
D.谢某因下水管道漏水一事,与其楼上邻居江某产生纠纷。一日,谢某见江某的轿车停在楼下,便产生报复心理,用小刀划损江某车辆
被告人刘某,男,31岁。被告人江某,女,29岁,系刘某之妻。2000年11月21日晚,杨某(女,20岁,另案处理)在刘某家卧室内,盗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刘某为图报复,伙同其妻江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84500元,并指使李某(男,38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了伪证。
本案在对刘、江行为定性问题上,有以下不同意见:①诬告陷害罪。②伪证罪。③妨害作证罪。④不构成犯罪。
问: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北京某商业大厦(被告)和内蒙古自治区某羊毛制品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联销协议。被告方由一承包人江某按协议规定从原告处提走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羊毛制品运往北京销售,但却并未付款给原告一方,并准备出国。原告方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市基层法院。该院立即办理支付令手续。考虑到江某欲出国,该法院遂派一名审判员立即赶时间乘飞机至北京,在首都机场及有关部门帮助下,成功地扣下了江某的护照,迫使江某按协议履行合同,避免了原告方一次巨大损失。
请问:
本案中某市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它须具备什么条件?
A.甲虽不是在编监管人员,但其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B.甲帮助江某脱逃,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C.甲擅自将江某放走使江某逃避处罚,甲应当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甲利用自己履行监管职责的便利将江某放走,构成滥用职权罪
A.在江内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和容器
B.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毡
C.在夜间进行施工
D.在施工现场填埋建筑垃圾
E.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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