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法条分析题
第5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③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黑格尔进而总结了契约法的三个特点,其中前两个特点为:“当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契约达到共同意志”。
问题: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D.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E.盗用他人资质证书的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D.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D.在履行合同中根本性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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