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2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
A.639.6万元
B.640.1万元
C.760.1万元
D.763.7万元
A.639.6万元
B.640.1万元
C.760.1万元
D.763.7万元
A.639.6
B.640.1
C.740.40
D.763.7
A、受托方应缴纳的城建税为455元
B、受托方应缴纳的城建税为4500元
C、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教育费附加为794.12元
D、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1852.94元
A.受托方应缴纳的城建税为595元
B.受托方应缴纳的城建税为4500元
C.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928.57元
D.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4500元
E.受托方代收代缴城建税时应适用5%的税率 7%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13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本企业支付运输费2万元,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全部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受托方已按规定代收代缴相关税款。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转让本企业于2008年6月份购入的某台机器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2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1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红木进口关税税率为3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A.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B.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非营利性老年福利院。免征营业税 。
C.家政服务企业取得单独核算的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D.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A.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牧草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B.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C.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D.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A.1 1794.87
B.14400.00
C.18000.00
D.20153.85
A.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可按3日作为城建税的1个纳税期
B.跨省开采油田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由核算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
C.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D.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单位,应按照委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收代缴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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