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被分配至Y公司工作,2011年3月被借调到Y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2年3
黄先生被分配至Y公司工作,2011年3月被借调到Y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2年3月起,黄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12年4月,Y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黄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黄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4年1月20日,交易部因黄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Y公司将其退回,此后,黄先生未回Y公司上班。2016年12月4日,Y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黄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黄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6年12月23日,黄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Y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2年3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