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12月,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乙和丙,导致该合伙企业损失惨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将甲除名处理
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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