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1年10月10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
2005年5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
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6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1000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问题:
男女双方能否在婚前进行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