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为一家手机生产企业于10年前创立,在2005年以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占有整个市场5%的手机
A.极端迅速扩张的公司
B.不成功的创业公司
C.增长雄心过大当公司
D.成熟的、没有迅速增长的公司
A.极端迅速扩张的公司
B.不成功的创业公司
C.增长雄心过大当公司
D.成熟的、没有迅速增长的公司
永昌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 采用折扣方式销售电子闹钟一批,正常售价588万元,给予对方10%的商业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发票冲减销售额,税率17%;另外两年前出售电子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经逾期10个月,金额18.6万元(该部分押金使用电子表的税率)。 (2) 该公司用自己生产的电子芯片向荣昌公司换回一批金属材料作为原材料,两公司相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8月5日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已知该批电子芯片的市场售价为100万元。 (3) 由于某商场搞促销活动,永昌公司为了配合商场促销,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出售该公司生产的笔记本电脑100台,每台旧笔记本电脑折价0.5万元,每台新的笔记本电脑收取价差0.8万元。 (4) 由于质量问题,上月出售的电子表本月退回一部分,退回部分的电子表当初的售价为20.6万元。 要求:计算永昌公司2009年8月的销项税额。
A.甲,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刑满释放刚满4年
B.乙,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D.丁,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现该企业资不抵债10万元,债务人一直在追讨。
A.技术交流协议
B. 产业协调协议
C. 合作研究开发协议
D. 生产营销协议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期满3年半
B.乙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仅3个月,该企业即被宣告破产
C.丙60岁,曾任当地基层法院法官,现已退休
D.丁因给父亲治病,欠债10万元尚未清偿
A.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B.甲、乙、丙、丁、戊认购了天成公司40%的股份
C.股款于2010年3月1日募足,公司创立大会于3月20日召开
D.公司设立后,被一些股东发现甲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甲补缴,乙、丙、丁、戊不承担责任
A.技术交流协议
B.产业协调协议
C.合作研究开发协议
D.生产营销协议
案情:某甲于2004年1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5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案情:某甲于2007年1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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