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09年7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一批,支付价款500000元,按规定支付了价外补贴,并同时缴纳烟叶税110000元,开具收购凭证,已验收入库;(2)将上述收购的烟叶一部分(账面成本为220000元)发给外地一家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加工厂提供辅料一批,加工后直接发给烟厂,共收取不含税辅料及加工费8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3)购进卷烟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进口业务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元。
A.87634.55
B.113846.82
C.71465.42
D.1141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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