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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担保提货?担保提货与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得提单提货有什么不同?办理担保提货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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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B、开证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
C、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
D、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案情
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03年11月20目,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A. 取得货运代理公司或码头保函
B. 取得收货人和银行的保函
C. 作为现金担保,缴纳相当于货物CIF价格的150%的现金或支票,并由收货人出具保证书后,凭提单副本和保证书签发提货单
D. 财产抵押担保,但抵押物的价值要大于货物CIF价格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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