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2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请针对本案发表专业意见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