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公司和长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6年6月18日,大平公司向长城公司购
大平公司和长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6年6月18日,大平公司向长城公司购买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300000元,增值税额为221000元。大平公司直到20×7年6月 30日尚未支付上述货款,长城公司对此项债权已计提76000元坏账准备。
20×7年7月30日,大平公司鉴于财务困难,提出以其生产的甲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上述债务。经双方协商,长城公司同意大平公司的上述偿债方案。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
1. 大平公司为该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00000元,增值税额为1190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
2. 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00000元,账面原价为868000元,至20×7年7月30日的累计折旧为400000元。大平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0000元(假定大平公司用该设备抵偿上述债务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长城公司已于20×7年8月收到大平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上述产品和设备。长城公司收到的上述产品作为存货管理,收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长城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定所收到存货的价值。大平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认收入。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