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生产中所...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生产中所需W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8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 (1) 6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W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6.0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10分) (2) 6月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W材料,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1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6.40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10分) (3) 6月20日,销售W材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71万元,增值税额为27.36万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W材料实际成本为168万元。(20分) (4) 6月30日,因自然灾害毁损W材料14万元,该批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2.24万元,经保险公司核定应赔偿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其余损失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20分) (5)6月份,生产车间领用W材料560万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96万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26万元。(10分) 要求: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