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因故障停于某村公路旁,张某等十几名村民趁司机修车之机,一哄而上将车上装载的水果抢走
A.黄某系因作为构成犯罪
B.王某系因作为构成犯罪
C.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王某系因不作为构成犯罪
A.黄某系因作为构成犯罪
B.王某系因作为构成犯罪
C.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王某系因不作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问:张某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1款、第28条第1、2、6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①被告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张某直接经济损失612.48元,返还收取的保管费200元,合计812.4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A.车辆修理费500元
B.张某误工费400元
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
D.张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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