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A.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B.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C.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D.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 有3位网友选择 A,占比37.5%
- · 有2位网友选择 D,占比25%
-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B,占比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