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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发运货物后,银行凭卖方交来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称之为()。
A.议付信用证款项;
B. 买方押汇;
C. 卖方押汇;
D. 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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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议付信用证款项;
B. 买方押汇;
C. 卖方押汇;
D. 打包贷款
A.国内信用证
B. 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
C. 进口信用证
D. 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
A.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要注意对方的信用调查
B.该案T/R借单经卖方同意,责任由卖方承担
C.若未经卖方同意,发生T/R借单,是银行与买方的合同关系,则需要银行承担责任
D.由于托收是商业信用,故尽量避免使用
A.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并未实际发运货物,其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发票系伪造
B.受益人(卖方)本应发运纯棉布料,但实际上,卖方发运的“货物”为毫无价值的碎布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交易关系
D.受益人(卖方)交付给承运人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但是运输途中船舶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受益人知道此情况,仍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A.如果货物的价格是按照其重量规定的,在出现疑问或者争议时,应按净重确定价款
B.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价款的支付地点时,买方可以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或者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
C.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则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而卖方不可以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D.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把货物或者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E.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交贷支付的程序相抵触
A.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并未实际发运货物,其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发票系伪造
B.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交易关系,但为骗取银行付款,两者串通虚构买卖关系
C.受益人(卖方)本应发运纯棉布料,但实际上,卖方发运的“货物”为毫无价值的碎布,承运人与受益人串通签发清洁提单,受益人凭此单要求银行付款
D.受益人(卖方)交付给承运人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但是运输途中船舶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受益人知道此情况,仍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案例 银行保函失效受损案
案情
2003年1月,我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受用户委托向J国W公司订购精密仪器一套,价值150万美元,交货期为次年3月份。由于卖方出售的仪器技术较先进,须经相应机构批准方能出口。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签约一个月后凭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支付20%,系合同定金;凭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支付70%;凭买方在安装调试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支付最后的10%。关于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效期,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同意如下:“ThisLetter of Guarantee is in any everlt to become null and voki on theend of April 2004,unless we shall have in the meantime agreecl toextend such expiry date.”据此,该保函到2004年4月底失效,即交货期后一个月。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2003年2月,卖方银行出具保函。
2003年3月初,买方审核无误支付20%定金计30万美元。
2003年7月,卖方按合同规定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
2003年11月,买方开出了银行信用证。
2004年1月,卖方通知货已备妥,请买方告订舱情况;买方通知卖方,因厂房尚未竣工,要求推迟到4月底发运;卖方确认同意,买方作L/C变更,交货期延至4月份。
2004年2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出口许可尚未得到批准,要求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3月初,卖方电告,货物被对方海关扣留,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4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无法及时装运,要求推迟至5月底发运,买方同意,并相应修改L/C装运期,L/C效期至6月21日。
2004年6月初,W公司宣布破产,当地法院指定财产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全部资产被冻结,对此,我方一无所知。
2004年7月,B公司来华通知,W公司被拍卖并已被B公司买进,B公司负责W公司合同履约等事项。为此,我方立即通知银行拒付任何议付单据,经查此时L/C及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L/G)已失效。买方与卖方就20%的定金进行了协商,买方要求卖方协助追还20%的定金。但是,B公司坚持由于拍卖过程中未得到该笔款项,不承担义务。买方则坚持己见,双方僵持不下。后因用户要货急,双方商定协议如下:“The Buyer shall increase thereturned down payment into the newly opened L/C upon gettingthe refunded down payment from the×××bank.”即一旦买方从XX银行得到上述款项,该款项将追加到新开设的信用证金额中去。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即供货方由w公司变为B公司,合同其他条款照旧。与此同时,买方急告使馆商务处,并与W公司所在国驻华领馆联系,追索20%定金。
2004年9月,由于对W公司所在国破产法等不甚了解,几经周折,买方将追索对象转向财产清算委员会,要求将买方列入债权人,但该委员会迟迟未复。
2004年11月,该委员会在买方几番催促下,同意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而非第一债权人,为此,买方一面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根据,草拟索款方案;另一方面与其驻华使馆联系,以求协助,在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迅速派出以买方、银行、律师和用户四方组成的索款小组赴J国索款,拟定索款对象如下:1.财产清算委员会;2.卖方银行;3.B公司。索款途径为:派员交涉;请求银行协助;通过使馆做工作;诉诸法律。
A.卖方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
B.卖方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
C.如果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卖方履行,卖方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D.如果买方最终不履行义务,卖方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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