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A.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B.超过许可排放种类、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C.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D.按规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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