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考试时,邻桌的同学请求帮助,小娟便将自己的答案传给他看
C.小辉看到同班同学被其他人欺负,他举起凳子就去帮忙
D.每逢周日,小芳总是帮助孤寡老人做家务
B.考试时,邻桌的同学请求帮助,小娟便将自己的答案传给他看
C.小辉看到同班同学被其他人欺负,他举起凳子就去帮忙
D.每逢周日,小芳总是帮助孤寡老人做家务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让人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承包这个大坑的被告、擅自挖坑取沙的被告均无责任,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见义勇为者父亲居然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个“可怕”的判决,旋即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反响。有人说:“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曹杨及其亲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人们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一旦丧失,那是极其可怕的。”更有人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彻底颠覆了我们心目中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尊崇,救人牺牲需自担七成责任,无疑是在亵渎良知!
曹宪柏对一审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改判: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挖沙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的正义终于为小英雄和他的父亲讨回了公道。
应如何看待案例中的情况?
A.甲某被虐待,杀死丈夫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发现有人密谋杀死看守越狱,就悄悄报告了管教人员,从而将打算进行越狱的人捕获,人民法院认为甲杀死其丈夫的手段过于残忍,不同意对其适用减刑
B.乙某被假释后舍己救人,在抗洪救灾中抢救了7人,人民法院没有对其适用减刑
C.丙某被羁押3个月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并将其以前被羁押的时间抵扣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
D.丁某犯有诈骗罪;在2003年4月27日执行完3年的有期徒刑,2008年4月9日因为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在行刑期间劳动时跳到江水中救两名落水儿童,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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