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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主观题]
中国公民林孝清与王琳于197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林佳,1985年林孝清去美国留学,并取得在美国的居留权。1988年
林孝清与王琳离婚后,一直定居在美国,后在当地与另一中国留学生贾玫结婚并育有一子。1999年1月,林孝清回国发展,一直居住在A市岳汕区,贾玫和儿子仍居住在美国。2001年8月林孝清在国内因病去世。林的遗产主要有在岳汕区的住房一套,奔驰轿车一辆,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美元10万美元,在美国纽约的住房一套。林的女儿林佳、与林妻贾玫及儿子就林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约定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协议签订后不久林佳即以贾玫及其儿子为被告向岳汕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贾玫及其儿子以双方存在着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请问:①贾玫及其儿子的抗辩理由成不成立,为什么?
②如果岳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进行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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