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
(1)为某企业特制一批白酒,用自产原浆白酒500斤勾浆68度白酒980斤,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68度白酒生产成本为240元/斤。
(2)用外购已税原浆白酒勾兑56度白酒3000斤,销售1000斤,不含税出厂价250元/斤。
(3)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42度白酒500斤,不含税出厂价100元/斤,税务机关认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上月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价格为220元/斤。
(4)移送一批60度的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260元/斤,门市部销售360斤,不含税价350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该公司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元。
A.65170.00
B.64680.00
C.33250.00
D.65292.50
2.该公司业务(2)应缴纳消费税()元。
A.151500.00
B.50000.00
C.0
D.50500.00
3.该公司业务(3)应缴纳消费税()元。
A.10250.00
B.13450.00
C.15650.00
D.22250.00
4.该公司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元。
A.18720.00
B.18900.00
C.21600.00
D.217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