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5岁,现投保5年期定期寿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末,利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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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80
C0.0010
D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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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中发现王某从事高风险职业,则需进行条件索保,所应采取的索保方式有()。
A. 保险金削减法
B. 年龄减少法
C. 额外保费征收法
D. 年龄增加法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A.有形风险因素
B.无形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D.心理风险因素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保险期限结束时
B.意外伤害发生时
C.责任期限开始时
D.责任期限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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