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jxh2003zfr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企业与职工签定招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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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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