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机、金饰品、手表等物(价值12000元)带回家中。郝某知道此事后,让丁某把赃物退还给失主,丁不同意,并伪称是在火车上偷的,不知道失主是谁。郝某无奈,只好帮丁某把赃物藏了起来,并严厉要求儿子,今后不许再偷别人的东西。后丁某在再次行盗时被抓获,供述了全部罪行。上述赃物被追回。
【问题】郝某是否构成窝赃罪?
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机、金饰品、手表等物(价值12000元)带回家中。郝某知道此事后,让丁某把赃物退还给失主,丁不同意,并伪称是在火车上偷的,不知道失主是谁。郝某无奈,只好帮丁某把赃物藏了起来,并严厉要求儿子,今后不许再偷别人的东西。后丁某在再次行盗时被抓获,供述了全部罪行。上述赃物被追回。
【问题】郝某是否构成窝赃罪?
2000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31日0时32分结账,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L06房洗澡,其在干蒸房里干蒸,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该房,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男保安人员拿了手表和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陶岚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6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0元。
该案涉及什么问题?
请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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