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案情介绍]
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1999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中饱私囊。1999年6月,刘某乘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价值两千多元港币的数码相机1架及金笔1支。2000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2001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199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局长的职务。
请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中国公民甲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公司(下称顺风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 “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照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顺风公司和南京大力拆船公司(下称大力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甲即被外派受雇于大力公司下属的巴拿马籍“爱灵顿”轮工作,期限为两年。大力公司依据和顺风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甲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南京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甲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99年11月28日,“爱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甲在机舱固紧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甲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短缺(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100元。甲出院后,多次找大力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甲遂于2000年7月1日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认为顺风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是顺风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76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
A.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县人民法院决定移送邻县人民法院审判
C.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县级人民法院审判
D.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指定本案的审判法院
[问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情介绍]
2000年7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发布《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县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引导,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五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1) 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商业的;(2) 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 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厂;(4) 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 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
县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文件,于2000年7月23日强行扣缴了1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该19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并返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案情介绍]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10日,林某(男,29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5000元。
1997年1月10—28日,林某因脑出血、左额叶动静脉畸形入院治疗,花费979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000元;同年10月10—14日,林某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15985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5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林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加收滞纳金金额(假定年度为360天,每月份为30天,滞纳天数计算从少缴税款次月11日起到2001年7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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