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在拍品征集过程中,吴某得知张姓收藏家有意出手一批藏品,就与之展开洽谈。乙拍卖公司在得知情况以后,向张姓收藏家开出更加优惠的条件。张姓收藏家在比较之后认为乙公司的条件比较好,就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乙公司在确认甲公司终止了与张姓收藏家的谈判之后,也终止了与张姓收藏家的谈判。
某日,吴某的朋友李某将自己的一件汉玉拿给吴某,希望上拍。吴某在组织专家看后认为不真,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李某,但是碍于情面和为拍卖会壮声势,还是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后由于甲公司保管不慎,该件汉玉不慎遗失,李某提出参照同类汉玉价格给予赔偿。
在拍卖事宜陆续筹备完成的情况下,甲公司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均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内容除了拍卖时间、地点之外,还对主要拍卖品进行了介绍,给出了参考价格。
问题: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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