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能否建立平等的恋爱关系是否可以维持长久的亲密关系是衡量性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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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否建立平等的恋爱关系是否可以维持长久的亲密关系是衡量性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
A.张某因违章停车被交警贴罚单
B. 某出版公司向作家孙某约稿并支付稿费
C. 刘某和许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D. 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轿车一辆
A.张某因违章停车被交警贴罚单
B.某出版公司向作家孙某约稿并支付稿费
C.刘某和许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D.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轿车一辆
A.恋爱应是以寻找爱情、培养爱情为目的
B.恋爱应尊重对方的情感和人格,平等履行道德义务
C.恋爱必须从一而终,终生不变
D.恋爱过程中要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E.任何一方都不能和其他异性建立一般的友谊关系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 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A.要尊重学生的天性
B.尊重每个儿童,不搞成见,不偏见
C.促进师幼之间的沟通
D.要严格要求幼儿遵守教师的指令
A、A.丙在招聘会上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回答招聘人员的提问
B、B.丙在招聘会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为婚恋情况不属于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C、C.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7月1日建立
D、D.丙可以向企业主张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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