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与李某、吴某、王某三个自然人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出资方式不合法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拥有的某知名商标作价100万元出资
C.李某以经评估的价值为50万元的股份出资
D.吴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E.王某以150万元人民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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