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89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A.60万元
B.80万元
C.88.89万元
D.85.4万元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2)支付加工费用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应交消费税 8.89
贷:银行存款 31.49
(3)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
借:原材料 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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