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行开立一项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通过A行(议付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于是通知受益人不能议付。由于不符点无法改正,受益人要求议付行在保留/赔偿担保下议付。A行同意在保留权利下议付,并寄单给I行,告知I行由于单据存在轻微的不符点,它们已在保留下议付。在收到A行寄来单据的第九个工作日,I行电传A行电文如下:“关于我行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号:XXX),你行寄来的单据由于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上的不一致,因此,我们不接受如此提交的并由你行在保留/赔偿担保项下议付的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
A.I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单证不符,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下的付款承诺。
B.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既然单证不符,就不应该议付单据,即使是在保留/赔偿担保项下也不可以,因为风险太大。
C.I行的这种做法最终将导致它必须履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
D.A行既然被授权为议付行,它就可以议付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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