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A.一百四十三条
B.一百四十四条
C.一百四十五条
D.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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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百四十三条
B.一百四十四条
C.一百四十五条
D.一百四十六条
A.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B.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C.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D.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到期换证后未向工商部门登记的
A.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B.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C.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D.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A.质量检测情况
B.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C.进货日期
A.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B.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C.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D.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到期换证后未向工商部门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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