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下列哪种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B.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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