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陈某,男,30岁,农民。199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欲筹措一笔资金做螃
案情:陈某(男,24岁),刘某(男,22岁),2003年12月5日,二人在市区光明路持刀抢劫妇女王某,王某大喊大叫,陈某、刘某见状厮打王某,最终陈某与刘某将王某洗劫一空。王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派法医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立即将陈某与刘某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脱逃,但很快被抓获。
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将其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两被告表示认罪服法,于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征询被告人的意见,两被告的辩护人也建议两名被告人同意。于是,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当法医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王某表示拒绝,请问此时侦查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检查?
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女,24岁)恋爱,后来陈某中断与张某的恋爱关系。张某认为这是陈某的大舅王某从中挑拨所致,遂对王某产生不满。为了报复王某,张某于某日夜深无人之际,拿着镰刀进入王某的责任地乱砍苹果树、梨树,共毁坏苹果树八十余株、梨树六十余株,价值五千余元。法院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性质出现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被告人张某究竟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郭某,女,云南人,在江苏常州某镇打工,并与当地一青年相识结婚。郭某多次与好友王某(女,24岁,未婚)通信,说江苏生活条件好。于是,王某也想到江苏来,写信要求郭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郭某之丈夫赵某到云南接她。赵某在临去云南之前找来邻村男青年陈某,说要为他从云南介绍一个媳妇,要求陈某提供500元作路费,陈某满口答应,并给了赵某600元。回到江苏后,赵某将王某介绍给陈某为妻。王某与陈某二人均对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请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试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1997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驾驶其家的“解放”牌151型大卡车到县城交纳养路费并购买配件,因钱未带够于中午12时左右从县城返回某村。为逃避交纳过桥费,便绕道县城西环路行驶(同车乘坐的有其母王某及其雇佣司机(赵某)。至北环路十字路口时,遇见县交通局工作人员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等人在此值勤(因县上要在此路段铺沥青,为施工正常进行,故在此值勤,同时也为防止漏费车辆通过)。当陈某明等值勤人员拦挡杨某所驾车辆时,杨某驾车强行冲过。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遂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追赶。被告人杨某沿路曲线行驶,阻挡摩托车超越其驾驶的卡车。至泔河丁字路口时,摩托车从卡车左侧超车,杨某左打方向,占道行驶,将摩托车逼入路边阴沟熄火,杨继续驾车逃跑。此时,适逢礼泉县交警大队干警韩某勇驾驶一辆“北方”牌小轿车路经此地,见状随即停车。听刘某松、刘某雷说明情况后,即乘坐韩所驾小车继续追赶大卡车。追至礼泉县赵镇李村路段时,韩连续呜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韩所驾小车行至卡车左侧与其车厢前部并齐时,杨某又左打方向占道行驶,致韩所驾车辆与路旁树木相撞。韩某勇当场死亡,刘某雷、刘某松当即昏迷(后鉴定均为轻伤),车辆严重损坏(价值29400余元)。杨某及同车司机赵某听到撞树的响声,杨某从后视镜中看到小车撞在树上飞了起来,遂将车向前滑行了10米左右停了下来。此时乘路过车辆追上来的路政人员陈某明上前打了杨两个耳光,并摘下杨的车牌。杨当即潜逃。同年7月3日在兰州市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搏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工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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