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A.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B.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C.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D.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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