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下面各项中正确的是()。 A.某一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享用
A.某一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或质量
B.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大于零
C.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
D.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小于零
E.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
A.某一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或质量
B.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大于零
C.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
D.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小于零
E.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
A. 纯私人物品
B. 俱乐部产品(价格排他性准公共物品)
C. 纯公共物品
D. 拥挤性准公共物品
E. 公益性事业物品
A. 市场上无法通过竞争方式提供这些公共产品与服务
B. 供给方面通常由政府垄断
C. 需求方面人与人之间无须为争夺公共品的消费权而竞争
D. 在技术上不可行
B.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一定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
C.非流动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预收账款、无形资产
D.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一定大于非流动性资产
A.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是指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厂商享用
B.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是指不能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为之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才能享用物品或服务
C.国防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典型例子,它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D.日常生活中的电冰箱属于私人物品或服务,它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
E.有些物品或服务虽然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但仍有可能是公共物品或服务
①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这被称作“林达尔均衡”。
②林达尔均衡的假设前提是:第一,每个社会成员都愿意准确地披露自己可以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中获得的边际效益,而不存在隐瞒或低估其边际效益从而逃避自己应分担的成本费用的动机;第二,每一社会成员都清楚地了解其他社会成员的嗜好以及收入状况,甚至清楚地掌握任何一种公共物品或服务可以给彼此带来的真实的边际效益,从而不存在隐瞒个人的边际效益的可能。
③如果一个社会是由成千上万的人组成的,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通过其他人的捐献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效益,这些人被称作“免费搭车者”。
④只要有公共物品或服务存在,免费搭车者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A.一项 B.两项 C.三项 D.四项
A.在成员人数较少的社会中,通过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担的合作方式,有可能使得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达到最佳水平
B.不管社会中的成员人数有多少,通过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担的合作方式,都可能使得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达到最佳水平
C.在成员人数较多的社会中,通过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担的合作方式,有可能使得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达到最佳水平
D.即使在成员人数较少的社会中,通过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担的合作方式,也不可能使得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达到最佳水平
1.费用扣除标准调高至1600元,三险一金不缴税
2005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来掌握执行。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对此,记者昨天请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该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被纳入费用减除范围的内容将包括1600元加上“三险一金”。因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除此之外取得的其他补贴将照章征税。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要求,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的基数。而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被要求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据了解,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之前,我国部分地区自行制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达到1600元左右。今后,这个减除标准将更加统一。
2.为什么要定在1600元
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定在1600元?财政部负责人回答说,基于三个原因:
首先,要考虑保证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其次,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少。草案中从800元到1500元,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以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比较,按800元的扣除标准,有60%的工薪阶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为1600元以后,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最后,考虑到了地区间的差异。我国从2002年实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目前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大部分税收来自东部,中西部比较少。从800元调到1600元,国家财政大概减收280多亿元,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
3.新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让市民“月月受惠”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这对北京市民来说,等于把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1200元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净提高了400元。
这次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最高兴的应是月工资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的市民,因为他们将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纳税人也同样因此不同程度地减轻纳税额。
另外,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让市民“月月受惠”,而且,还有可能在拿年终奖时也同样得到实惠。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凡是月工资低于1600元的市民,在年终奖交个税时,都可以先在年终奖中扣除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然后再确定适用税率。例如,甲的月收入为1000元,年终奖为6350元,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前,甲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350-(1200-1000)]×10%-25=590元;而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甲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350-(1600-1000)]×5%=287.5元,比过去减少了3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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