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合同已经成立。
B.B. 合同没有成立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方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其5月5日的报价。但意商坚持该报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我某工程承包公司于2007年5月3日向意大利商人询问钢材的价格。在询盘中,我工程承包公司声明:要求对方报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大楼的标价和是否参加投标。我工程承包公司如果参加投标须于2007年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2007年5月6日,意大利商人向我方发盘报钢材价格,我承包公司据以计算标价,并于2007年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由于国际商场钢材价格上涨,2007年5月21日,意大利商人来电要求撤销其5月6日发盘,我工程承包公司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发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2007年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工程承包公司中标,随即向意大利商人发出接受通知。但意大利商人坚持发盘已于2007年5月21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提交仲裁。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本案中意大利商人发盘时未规定有效期,我们可以理解为该发盘有效期为()。
A.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B.何时接受均可
C.39217
D.2007年5月30日前
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
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 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1) 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
(2)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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