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问题:
(1)本案涉及的当事人A、B、C、D之间存在哪几项合同关系?
(2)根据其实际行为,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和C,分别是什么身份?
(3)对于本案中货物损失,收货人D可以向谁索赔?依据分别是什么?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发货人最迟在船舶到港前将订舱单发给船公司或代理人,订舱单的主要内容有()。
A.发出地与到达地、货物状况、代理人联系方式
B.发出港与到达港、需要货箱量、装运时间与交换方式
C.装箱港和卸箱港及目的地、发货人资料、货物清单、货箱数量、交接方式、代理人
D.装运港与到达港、箱数与种类、费用、交接代理人资料
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结算
案情
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是,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一、基本案情 YWN木薯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薯粉公司)与案外人银联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签订买卖木薯干合同。木薯粉公司将合同约定的部分木薯干交付建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和船务)承运。TCL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作为建和船务的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木薯粉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木薯粉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银联公司。银联公司将上述货物转卖日照昆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达公司)。昆达公司通过进口押汇的方式从银行取得了正本提单。该提单与TCL公司向木薯粉公司签发提单的提单号、船名、装货港、卸货港、货物描述、提单签发日期等内容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银联公司,通知方为昆达公司。昆达公司持托运人为银联公司的正本提单提取涉案货物。 二、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就同一票货物签发两套正本提单,侵害了实际发货人的提单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收货人通过对价取得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存在共同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建和船务赔偿木薯粉公司损失及相应利息;TCL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回答: 1.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行为如何评价? 2.昆达公司提取货物的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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