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申报纳税收入总额60万元,与收入相关的各项支出56万元。经主管税
A.22750
B.24300
C.24750
D.29700
A.22750
B.24300
C.24750
D.29700
A.22750
B.24300
C.17250
D.29700
自然人李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0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专卖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吴某负责分店经营。半年后,李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子孙某管理,由于孙某管理经营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分店店长吴某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服装专卖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精力转移。2005年5月,孙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分店店长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3) 孙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A.2005年5月30日
B.2005年4月30日
C.2005年3月15日
D.2005年3月30日
A.按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B.按45万元扣除个人投资者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C.按4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D.按45万元扣除个人投资者的每月基本费用800元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厂,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7年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
A.①③
B.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A.①③
B.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
(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2006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劳务作价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2006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
2006年5月,丙设立了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15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丙计划在该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以公司名义再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对于甲退伙,丁入伙,二者的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丙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缴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丙计划以公司名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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