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申报纳税收入总额60万元,与收入相关的各项支出56万元。经主管税
A.22750
B.24300
C.17250
D.29700
A.22750
B.24300
C.17250
D.29700
A.22750
B.24300
C.24750
D.29700
自然人李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0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专卖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吴某负责分店经营。半年后,李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子孙某管理,由于孙某管理经营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分店店长吴某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服装专卖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精力转移。2005年5月,孙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分店店长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3) 孙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3.6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10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3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A.①③
B.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厂,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7年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
A.①③
B.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A.8月份,转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向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在天津市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D.办理甲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选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谢某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谢某出国,服务店交由其妻于某管理。在于某管理过程中,第一分店店长张甲擅自与其近亲属张乙合开了一家从事与服务店相同业务的企业,并出任负责人。第二分店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被起诉至法院,于某应诉时以第二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服务社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4月,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服务社,意欲逃避服务社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要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4)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于某解散服务社的行为是否合法?
(7)服务社解散后,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2013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l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3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说明理由。 (5)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6)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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